傅莉娟:加強村規民約法制審核 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
????自我國實施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》和《居民委員會組織法》以來,我國村(社區)普遍制定了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,在處理村(社區)內部事務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。但多年來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因群眾參與度不高、制訂程序不規范、內容不合法等原因導致其執行效果不理想,在基層社會治理中尚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。針對這種現狀,亟需加強對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的法制審核,以確保其與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相一致,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,充分調動廣大人民參與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積極性、主動性、創造性。
????一、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制定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
????通過對湖南省廣大農村和社區的走訪,發現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在基層自治治理實踐中存在著一些制定主體及程序不合法、脫離當地實際、內容違法、執行難落實等問題。
????(一)制定主體不合法。調查發現,部分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制定主體沒有嚴格按照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》或《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》規定由村(居)民會議決定,還是簡單的以村(社區)黨組織會議、“兩委”會議、黨員代表會議等代替村(居)民會議來表決通過。
????(二)制定程序不規范。在當地鄉鎮和街道的主導和推動下,一些村和社區為了在規定時間完成制定任務,未能充分發動群眾參與,僅由村(社區)黨支部或村(社區)委員會開會討論決定,甚至是駐村干部、法律顧問代為起草,就制定出臺了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。
????(三)文本內容不合法。從調查情況來看,有些村(社區)在制定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時法律知識欠缺,未充分聽取和征求當地群眾的意見,不考慮本地風土人情和地域特色,無法把握好國家法與鄉村風俗之間的關系,存在制定文本的部分條款與國家法相違背的情況。例如有的村在制定村規民約時,在分配征地拆遷補償款時,對嫁到外地未遷戶口的本地婦女不予分配;還有的在整治村(居)民大操大辦婚禮葬禮中設定一定金額的罰款等。
????(四)執行效果不理想。一些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在制定過程中未征求大部分村(居)民意見,也毫無地域特色,甚至還有違法條款,未能取得當地群眾的普遍認可,因此在實施過程中往往成了“掛在墻上”的文字,難以落地執行。
????二、規范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工作的建議
????(一)高度重視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工作。各級黨委政府,特別是鄉鎮(街道)一級要站在健全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,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高度,充分發揮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在自治、法治、德治中的重要作用,尊重群眾主體地位和首創精神,充分發揚民主、廣泛匯聚民智、有效激發民力,讓人民群眾成為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最積極參與者。
????(二)嚴格規范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制定程序。程序合法是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具備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基本保障。在制(修)定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時,先要在制訂過程中宣傳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和制定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的作用意義,同時在宣傳中促進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的制訂,必須要通過村(居)民會議的形式,讓全體村(居)民意識到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的嚴肅性,讓當地群眾通過村(居)民會議的形式實現參與村(居)事務的管理。只有村(居)民真正參與,群眾才會愿意并樂于接受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的規范和約束,增強其最終的落實執行力。
????(三)全面開展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法制審核。盡管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按照現行法律和相關政策需報送鄉鎮和街道審核,但由于沒有明確并細化審核機制,直接導致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合法性審查環節的缺失和執行權威下降。今年4月30日,湖南省司法廳、湖南省民政廳聯合下發《關于開展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法制審核的指導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指導意見》),對在制定或者修訂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過程中,組織開展法制審核工作進行具體細化和規范。這標志著湖南在全國率先出臺規范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法制審核工作專門文件。《指導意見》要求,重點對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制(修)定主體、程序和文本內容是否合法進行“體檢”“治療”,并明確了法制審核的執行主體和具體流程,以確保全省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法制審核工作常態化、規范化、法治化運行。《指導意見》專門就法制審核工作職責分工作出明確規定,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指導司法所認真做好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法制審核工作、民政部門密切配合,爭取黨委和政府重視支持,把村規民約(居民公約)法制審核納入全面加強基層建設和法治鄉村建設的重要內容。
????(作者:傅莉娟?全國政協委員,民革湖南省委副主委,湖南省司法廳副廳長)







